盐城市法纪知识测试题库(2019年)
2024-03-05
作者:米乐m6平台官方版苹果

  中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2.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一定要遵守的行为规则。

  3.《党章》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党章》指出,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够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5.《党章》强调,一定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6.《党章》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8.《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9.党的纪律最重要的包含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10.《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所称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1.《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可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12.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13.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的规定。

  14.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5.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7.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该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18.对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到的的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19.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20.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1.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2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3.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根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2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8.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9.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2.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3.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利用宗族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7.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8.不依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1.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2.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3.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4.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5.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7.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好影响或者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9.《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0.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51.《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52.《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机关、国家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和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53.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54.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可以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有几率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55.《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明显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将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将力戒、官僚主义作为全党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重要内容。

  56.《省委办公厅关于解决明显问题落实基层减负年工作措施的通知》明确,各设区市和省级机关各部门向省委、省政府呈报综合报告、专项报告,其篇幅控制在5000字、3000字以内。

  57.《省委办公厅关于解决明显问题落实基层减负年工作措施的通知》明确,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工作性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省级机关部门召开的工作性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电视电线小时。减少会议交流发言,确有必要的,发言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58.《省委办公厅关于解决明显问题落实基层减负年工作措施的通知》明确,省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设区市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县(市、区)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其他省领导到基层调研,市县分别只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

  59.《省委办公厅关于解决明显问题落实基层减负年工作措施的通知》明确,2019年,需要基层签订的责任状、填报的报表、使用的政务APP要确保减少50%以上。

  60.《省委办公厅关于解决明显问题落实基层减负年工作措施的通知》明确,关爱干部身心健康,完善党内关怀帮扶办法,落实干部带薪休假、加班调休等制度。

  1.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一个新目标,即在本世纪中叶建成______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D

  3.《党章》规定,当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应该是_____。B

  B.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能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5.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______全覆盖。A

  6.党的十九大报告说明,五年来,我们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______的目标初步实现,______的笼子越扎越牢,______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形成并巩固发展。A

  7.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员会议()的多数决定。B

  9.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决定开除其党籍。B

  10.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B

  11.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B

  12.凡属重大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D

  13.《党章》规定,党支部是党的(),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D

  14.《党章》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之一是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B

  16.党员一定要坚持( )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D

  17.《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B

  18.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C

  20.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好后果的,给予____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____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处分。D

  21.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根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________处分。D

  22.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____处分。D

  23.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________处分。A

  24.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好影响或者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____处分。C

  25.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____处分。D

  26.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________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D

  27.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________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C

  28.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29.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_______;劝而不退的,予以_______;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30.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___处分。C

  3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②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3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___处分。D

  3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C

  ①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35.《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________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________________任免。C

  36.《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________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________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B

  37.《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________证人等人员。D

  38.《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________,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是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A

  39.《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________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________,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B

  40.《监察法》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________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A

  41.《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________等职务犯罪,根据自身的需求,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能采用技术调查措施,依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A

  42.《监察法》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________决定。B

  43.《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________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C

  45.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的建议。B

  47.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C

  48.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自身的需求,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能采用()措施,依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D

  49.监察机关可对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B

  50.监察机关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的人员进行监察。B

  1.《党章》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一定要经过全体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4.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依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置。()

  7.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0.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

  12.上级监察机关不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13.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14.留置时间不允许超出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能延续一次,延长时间不允许超出一个月。()

  16.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公开宣布执行。()

  17.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18.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全部撤销。()

  19.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低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20.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21.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2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3.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24.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地(市)级以上纪委可以批准对违纪党员在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25.党员一人有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26.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处分前的违纪行为不予追究。()

  28.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省级机关部门可以向地方党委、政府下发文件。()

  29.我省将每年8月份确定为省级无会月,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省里不召开全省性会议。()

  30.《省委办公厅关于解决明显问题落实基层减负年工作措施的通知》明确,省级面向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的创建示范活动,按照文明创建类、产业高质量发展类、生态环保类、社会治理类进行整合归并,每类原则上不超过3个项目。()

  答:我志愿加入中国,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答:中国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永不懈怠的精神情况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答:(一)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做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的最终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列举的公职人员主要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具体指什么?

  答:公职人员7类主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包括:贪污贿赂,主要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以及行贿受贿等破坏公权力行使廉洁性的行为;滥用职权,主要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主要是指为了私利而欺骗、包庇等方式从事违法的行为。权力寻租,主要是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违反或者规避法律和法规,谋取或者维护私利的行为;利益输送,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以违反或者规避法律和法规的手段,将公共财产等利益不正当授受给有关组织、个人的行为;浪费国家资财,主要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